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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图书资料借阅管理办法


    一、 持证入馆借阅

    1、凡我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可持本人借阅证,刷卡登记入馆并借阅馆藏。借阅证不得转让。借阅证丢失应及时到图书管理员处登记并补办。如调离或退休,请将借阅证交回,由管理员办理注销手续。

    2、服务中心和信息中心正式工作人员可办理借阅证。 其他直属单位人员,如需借阅图书资料,可持本人单位开具的证明,办理借阅等相关手续。

    二、借阅范围

    3、中国残联图书资料馆馆藏的图书、资料、电子资料、宣传画册、盲文读物等。

    4、国家图书馆的基藏库图书。(国家图书馆与中国残联图书资料馆建立了馆际互借业务)

    5、阅览室内的工具书、期刊、报纸概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可说明事由,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与管理员办理相关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天,以免影响其他读者查阅。

    三、借阅权限

    6、借阅数量:读者每次借阅时,本馆馆藏最多可借阅6册,国家图书馆基藏库馆藏最多可借阅3册。(系列类书籍及多卷资料,单本单卷计为一册)。

    7、借阅时间:每次办理借阅,本馆馆藏最长借阅时间为2个月;国家图书馆基藏库馆藏最长借阅时间为1个月。(每人在同一借阅时间内,借阅的馆藏不能超过借阅数量)

    四、图书、资料、宣传图册借阅流程

    读者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借阅本馆的图书、资料、宣传图册馆藏:

    8、本人持证刷卡登记入馆后,即可逐本挑选图书资料,并向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9、可登陆"中国残联电子图书资料馆"网页,点击"目录查询"和"详细搜索",以查询馆藏目录,并记录下"索书号"后,持证到馆内办理借阅手续。当所选的图书资料在网上显示"已借出"时可点击"预约",按预约时间再办理上述借阅手续。(详情请见《网上服务使用说明》)

    注:(1)本馆实行开架借阅,所有图书资料均按顺序排列于书架上。
        (2)请按时归还所借图书,如有需要,可按续借规则办理。

    五、电子资料查阅

    10、电子资料主要指中国残联信息中心收集、存储的光盘、磁带等介质的资料。

    11、电子资料原件概不借出,参照图书、资料、宣传图册借阅流程,在管理员协助下,找到所需电子资料原件,进行翻录、刻录。

    六、预约、续借规则

    为方便和节约我会工作人员时间,图书资料馆开通图书资料(不包括电子资料)的预约和续借功能,如有借阅需求,可直接在网上或借阅台办理预约和续借手续,规则如下:

    预约:
    12、当读者欲借的图书资料已被其他人借阅未还时,可办理预约登记服务。当该书按期归还后则优先享有借阅权。但每种图书同时只能被1位读者预约。

    13、预约图书数量不能超过借阅权限,在借阅权限已满状态下不能预约图书。

    14、预约者应在预约借阅日到期后的5天内尽快办理借阅手续,逾期未办理借阅手续预约将被取消。

    续借:
    15、当读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借阅期内规定时间还书,可在馆内或通过网上办理续借。
   
    16、不能续借已逾期的图书。
   
    17、只可办理一次续借,且最迟应还期将顺延20天;20天后如仍无法归还,须二次办理借阅手续。

    七、赔偿办法

    18、爱护馆藏是每个读者的义务。对所借图书资料不得遗失、损坏、拆散、剪裁、圈点、涂划和损污。

    19、所借馆藏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将按原价进行赔偿。

    20、损失了有收藏价值的珍贵馆藏或损失了无法再购到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时,将加倍或加重赔偿。
   
    八、借阅国家图书馆基藏库图书。详情见《国家图书馆基藏库图书借阅办法》。

    九、为方便读者查阅、复制资料,可适当提供少量的 刻盘、复印、扫描等服务,并根据情况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中国残联图书资料馆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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